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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新宝会厅关于我省新宝会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32号)

晋建市字〔2020〕132号

各市住房城乡新宝会局、行政审批局、山西省转型综合革新示范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凭据《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办公厅关于新宝会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革新事情实际,现将新宝会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新宝会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分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8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企业凭据《住房城乡新宝会部关于新宝会工程企业爆发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治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换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划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划定申请重新审定。

四、省住房城乡新宝会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省住房城乡新宝会厅汇总报住房城乡新宝会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运动。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新宝会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分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新宝会厅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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