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步伐》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令第52号宣布 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步伐》(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令第18号,凭据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治理新宝会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新宝会工程计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新宝会单位应当提供新宝会资金已经落实允许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划定审查及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实施工程新宝会强制性标准监督划定》(新宝会部令第81号,凭据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三、将《都会房地产典质治理步伐》(新宝会部令第56号,凭据新宝会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相助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