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新宝会部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新宝会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新宝会兵团新宝会局,国务院有关部分新宝会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宝会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品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新宝会部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