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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新宝会厅、山西省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山西省财务厅关于在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历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

晋建标字【2019】57号

各市住房城乡新宝会局、生长革新委、财务局 ,太原市房产治理局 ,各有关单位:

推行施工历程结算是建筑业结算方法的重大转变 ,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有效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步伐 ,是优化市场情况、实现建筑业高质量生长的重要包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进建筑业连续健康生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新宝会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生长的实施意见》(晋建市字[2018]347号)等要求 ,省住房和城乡新宝会厅、省生长革新委、省财务厅决定在我省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历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新宝会主管部分、生长革新部分、财务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划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有关施工历程结算事情的监督治理。

二、施工历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历程中 ,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条约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换、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盘算、调解、确认及支付等的运动。

三、我省施工条约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应当实施施工历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 ,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增补协议 ,完善相关施工历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四、施工历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为发承包双方或受委托的咨询人。国家执规律则划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结果进行监控的机构和评审人(包括财务评审)应当凭据国家执规律则划定进行有效监控和评审。

发承包双方要增强施工历程结算的事情力量 ,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切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历程结算 ,确保施工历程结算事情顺利进行。

五、项目概算批复后 ,应当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调解。但在项目新宝会历程中由于政策变革等因素确需调解的 ,新宝会单位应按程序积极做好项目概算调解事情。

六、招标文件中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概算 ,最高投标限价应凭据国家或我省新宝会行政主管部分宣布的现行计价依据和步伐 ,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体例。

七、新宝会项目应确保新宝会资金落实到位。新宝会项目条约工期缺乏一年的 ,新宝会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条约价的50%;新宝会项目条约工期凌驾一年的 ,新宝会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条约价的30%。

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新宝会 ,监管机构按新宝会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用于施工历程结算。

八、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条约履行历程中 ,爆发支付违约行为的 ,由担保人凭据担保约定实时代为支付。

九、发包人(包括受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条约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历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具体划分)、计价要领、危害规模 ,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比例等内容。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 ,分段划分结算周期 ,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同意 ,结算周期最长不得凌驾三个月。

十、发承包双方都要增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 ,实时对工程条约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用度 ,应在历程结算中如实治理 ,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换而改变其有效性。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历程结算文件 ,应看成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未经对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新宝会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的理由 ,拖延治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十一、施工历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条约、增补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计划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换、现场签证、工程索赔、质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

签订牢固总价条约的 ,因发包人原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换的部分应纳入当期施工历程结算。

十二、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历程结算周期 ,报送施工历程结算报告并治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或双方条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 ,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历程结算。承包人未在约按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发包人有权凭据已有资料进行历程结算。

十三、保存计量计价争议的 ,无争议部分应按期治理施工历程结算 ,有争议部分按条约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条约没有约定的 ,发承包双方可提请项目造价治理部分、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聘请咨询人进行咨询协调或者进行诉讼、仲裁。

已完工程质量缺乏格的 ,可在整改及格后纳入当期施工历程结算。

十四、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确当期施工历程结算文件 ,凭据条约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条约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爆发重大质量宁静事故的 ,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在条约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除条约另有约定外 ,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不得凌驾28天。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 ,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经核实 ,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增补和修改结算文件 ,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 ,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凭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增补资料 ,修改竣工结算文件 ,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十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划按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竣工结算后14天内 ,除按划定预留质量包管金外 ,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接纳工程质量包管担保、工程质量包管等其他包管方法的 ,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包管金。缺陷责任期满后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包管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凭据条约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 ,予以支付余款。

十八、勉励施工历程结算实行全历程造价咨询效劳 ,勉励造价咨询人在全历程咨询效劳中应用BIM等新技术。造价咨询人应遵循正当、合规、平等、老实的原则 ,凭据约定节点完本钱职事情。

十九、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 ,除担负违约责任外 ,还应按条约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应凭据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包人未凭据本通知划定完成施工历程结算的 ,不应组织竣工验收 ,不得投入使用;对恒久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 ,有关部分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二十、发包、承包、招标署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务评审)等单位 ,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历程结算难以实施的 ,有关职能部分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宣布。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新宝会厅 山西省生长和革新委员会 山西省财务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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